考試院訴願業務簡介
一、訴願業務職掌
依訴願法、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及個案所涉相關法令規定,審議有關考選、銓敘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訴願案件。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8人至14人,其中部分委員係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則係調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委員名單及簡歷詳見:關於訴願/訴願委員組成)。
三、案件審查及審議過程
訴願案件先進行管轄及程序審查,確認訴願合法後進行審體審查,其間訴願人得申請閱覽卷宗、到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程序參與,嗣經本會調查相關證據後,擬具處理建議供委員審查會議討論,審查會並綜合審酌前揭程序參與及機關到會說明等資料,決議作成處理原則。
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審議會議及審查會議各一次,分別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擔任主席。訴願案件經審查會議決議處理原則後,擬具決定書初稿,提交審議會議決議後,簽請核定繕發決定書。
四、案件受理概況及附帶決議
本會受理暨審決之考選、銓敘及保訓等訴願案件,依性質區分,考選部分主要為試卷評分、試題疑義及應考資格等類型;銓敘部分主要為退休(職)等類型;保訓部分則主要為廢止受訓資格、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類型。過程中如涉及法律爭議複雜或攸關當事人權益者,本會多採取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或相關機關到會說明等方式,進行審查;縱部分案件經審議決議維持原處分,仍會針對法規疑義及處分未盡完備之處,作成附帶決議,函請相關部會檢討修正,俾施政更臻完善。
五、訴願服務網站之建置
為提昇訴願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民權益,本院自民國112年起規劃建置本訴願服務網站,113年7月啟用,同時於本網站提供民眾線上申請閱覽卷宗、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便民服務。另透過網站案件查詢功能,民眾可隨時查詢訴願案件的辦理進度及訴願決定書內容,充分落實訴願程序公開透明及權益保障,提昇為民服務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