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業務簡介

一、訴願業務職掌

        依訴願法、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及個案所涉相關法令規定審議有關考選、銓敘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訴願案件。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8人至14人,其中部分委員係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則係調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委員名單及簡歷詳見:關於訴願/訴願委員組成)

三、案件審查及審議過程

        訴願案件先進行管轄及程序審查,確認訴願合法後進行審體審查,其間訴願人得申請閱覽卷宗到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程序參與,嗣經本會調查相關證據後,擬具處理建議供委員審查會議討論,審查會並綜合審酌前揭程序參與及機關到會說明等資料,決議作成處理原則

        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審議會議及審查會議各一次,分別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擔任主席。訴願案件經審查會議決議處理原則後,擬具決定書初稿,提交審議會議決議後,簽請核定繕發決定書

四、案件受理概況及附帶決議

        本會受理暨審決之考選、銓敘及保訓等訴願案件,依性質區分,考選部分主要為試卷評分、試題疑義及應考資格等類型;銓敘部分主要為退休(職)等類型;保訓部分則主要為廢止受訓資格、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類型。過程中如涉及法律爭議複雜或攸關當事人權益者,本會多採取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或相關機關到會說明等方式,進行審查;縱部分案件經審議決議維持原處分,仍會針對法規疑義及處分未盡完備之處,作成附帶決議,函請相關部會檢討修正,俾施政更臻完善

五、訴願服務網站之建置

        為提昇訴願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民權益,本院自民國112年起規劃建置本訴願服務網站,113年7月啟用,同時於本網站提供民眾線上申請閱覽卷宗、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便民服務。另透過網站案件查詢功能,民眾可隨時查詢訴願案件的辦理進度及訴願決定書內容,充分落實訴願程序公開透明及權益保障,提昇為民服務的品質